各有关单位和个人:
依据我校主管税务机关通知,自2019年1月1日起,我校教职工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。但对于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、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教职工,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,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。
温馨提示: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教职工,如果遇到申报问题,请直接拨打咨询电话:12366或27025110。
特此通知。
财务处
2019年3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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